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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法制监[200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2号令),现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今后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请按此规程执行。

                              厦门市法制局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1、 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2、 为了便于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具体把握,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下列文件不需要报备:
  (1)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2)纯粹转发上级文件,没有新增内容的;
  (3)未涉及具体行政管理内容的(如通知年检、注册等);
  (4)时效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
  对于一些把握不准、无法明确文件性质的,可事先与市法制局联系,共同商议确定。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要求
  1、备案的法定期限: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报备工作(若遇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相应予以顺延)。
  2、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函。
  (1)起草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②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若是引用相关政策性文件,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须附上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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