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皖价商[2004]318号)
各市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盐业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范盐价管理,现就食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食盐价格的稳定。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家新的盐价政策出台之前,各级盐业公司、转(代)批点和零售商要严格执行我局有关规定,保证我省食盐市场价格的稳定。500克复合膜包装碘盐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500克食盐包装价格的批复》(皖价工字[2000]48号)规定执行,零售价格为0.87元/袋(执行中尾数可四舍五入以角取整);500克纸塑包装碘盐零售价格为1.30元/袋;供应特需人群的500克纸塑包装非碘盐零售价格为1.30元/袋;2.5公斤复合膜包装碘盐批发价格为1450元/吨,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顺加20%确定;转批点的批发价格由省盐业总公司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食盐其他各环节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小工业用盐销售价格。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工业用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我省小工业用盐(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销售价格,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皖价工字[1996]11号)规定的小工业用盐五价区的销售价格,即原盐650元/吨、井矿精盐748元/吨为中准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上下15%的浮动幅度内,由市盐业公司提出具体销售价格意见,报同级市物价局审批。
三、确保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的供应。为确保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供应,盐业公司要在城市设立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直供点,要确保货源供应不断档,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详细地址,对农村主要供应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以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广大农村市场的基本需求。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食盐价格政策。食盐属政府定价商品,各食盐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要在食盐小包装上加印具体零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布12358举报电话。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