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确定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和调整。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要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并严格按提名得票数多少确定。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鼓励村党组织书记参选村委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倡拟推荐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后,再推荐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在提名候选人阶段,各地要加强引导,真正把村民拥护的人提名为候选人。要保证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候选人确定后,要在选举日的3天前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发表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不可作各种违法承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试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五)精心组织选举日的投票工作。各村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分设投票站投票等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尽可能提高村民参选率。要严格控制委托投票人数,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引导选民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划写选票,保证村民独立、自主地行使选举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由县(市)、区民政局和镇领导向当选人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当选证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委员,然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六)健全村委会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及时建立完善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组织力量帮助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新一届村委会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结合本村实际,研究制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发动村民依法制订、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完善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搞好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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