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市本级确认保留的44个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245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研究实施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行为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和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落实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各项制度,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未经确认保留并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未经确认保留并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在鞍中省直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附:
市本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一)市发展改革委
1.废金属流通相关活动(设置废金属收购站点、设立以废金属为原料的冶炼企业、铁路运输、出省运输废金属)许可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二)市经委
3.电工进网作业、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4.使用、改造、扩建公用电力设施许可
5.电力电缆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及相关活动许可
6.距电力设施3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7.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8.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