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劳发[2004]7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实行按企业工商注册地管理办法。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在外省、市注册并参加了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各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一年时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提供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内。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应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和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而具体确定。
四、企业将工程或经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或自然人,在分包工程或经营项目中的用工发生事故伤害,其发包企业为用工责任主体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据劳动协议协商解决。
六、职工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其个人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事故伤害,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七、《条例》施行前的5至6级因工伤残人员,已办理离岗休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70%离岗工资的,
《条例》施行后,按规定改为领取伤残津贴,新老办法比较,其伤残津贴数额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