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代征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