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4年10月10日 财社[2004]79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代征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