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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77号)


莱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看管费及货物装卸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莱价字[2004]4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车主,停车场可收取装卸服务费和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该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在省定标准幅度内制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免费保管时间的,车主应向停车场缴纳保管费用;自愿委托停车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还应缴纳装卸服务费。停车场接受货主委托装卸货物,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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