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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省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更名的证明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交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须提供双方的正式协议;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人代表: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任免通知;
  3、法人代表简历、学历、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拟任法人代表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局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局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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