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发给“省政务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现场验收,检查组应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内容实施现场检查,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现场验收评审表》(附件4),省局根据验收结果,做出符合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结论。
现场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下达《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附件5),企业完成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省局组织整改验收。
现场验收或整改验收符合规定的,省局予以批准,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整改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省局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省局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增生产范围和原址改建、新建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在原厂址、就原生产范围改建、新建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的,在完成筹建后,须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时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
(一)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
1、迁址验收申请表(附件6);
2、迁址新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生产地址、厂区面积、周边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生产剂型(品种)、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企业新址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4、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5、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6、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