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清理工作。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主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具体负责。在今年年底以前解决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房地产和施工企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认真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接待、投诉受理、立案仲裁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强化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实行项目投资保证金制度。对于上级拨款和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下属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要确保资金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首先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到位,已到位资金要由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企业不得随意拆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建设担保。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省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2004]250号)的要求,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建设局等部门,尽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三)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建设局要依据《建筑法》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作用,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进行监管。在2005年初,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运用信用机制、约束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规范建筑领域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四)健全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市财政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基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定期上报制度;对应付的项目采购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中标的建筑企业、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对建筑领域的项目资金的筹措、拨款、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纠纷处理工作由市清欠办统一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信访局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立案、仲裁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