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停机期间,按以下操作规程实施:
1.市医保信息中心
市医保信息中心将提前5天书面通知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及定点医药机构,详细告知暂停实时结算的具体时段。
2.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积极配合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工作开展,及时双向反馈有关信息。
3.定点医药机构
应提前2天在门急诊挂号、收费、购药窗口等主要服务地点张贴告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医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期间医保费用结算方法
㈠ 系统发生意外故障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内设医疗机构暂缓实时结算,待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实时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暂缓实时结算,待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实时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门诊大病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回原医疗机构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
4.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回原药店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
㈡ 医保年度调整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2.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㈢ 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回原医疗机构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2.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回原药店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