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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停机期间有关操作规程及医保费用结算方法的通知

  在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停机期间,按以下操作规程实施:
  1.市医保信息中心
  市医保信息中心将提前5天书面通知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及定点医药机构,详细告知暂停实时结算的具体时段。
  2.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积极配合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工作开展,及时双向反馈有关信息。
  3.定点医药机构
  应提前2天在门急诊挂号、收费、购药窗口等主要服务地点张贴告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医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期间医保费用结算方法
  ㈠ 系统发生意外故障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内设医疗机构暂缓实时结算,待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实时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暂缓实时结算,待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实时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门诊大病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回原医疗机构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
  4.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回原药店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
  ㈡ 医保年度调整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2.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㈢ 医保计算机系统维护保养停机期间结算方法:
  1.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回原医疗机构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2.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回原药店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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