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2、职工有多处住房,未超过规定面积的热费由单位按合计面积支付90%;超面积部分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各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4、热费收缴实行包保责任制,要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办法,层层签订热费缴纳包保合同。
  呼兰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制约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实际交缴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五不准”政策把关工作。
  2、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对拒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缴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5、对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在热费未结清前,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
  6、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租工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缴的热费支付给供热企业,并从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除,否则,市房产住宅部门不予办理其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7、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营业执照,待其缴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关心群众利益,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工作区长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企业供热、热费支付、职工热费报销和单位自供热工作。市目标办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侨、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五不准”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和“依法供热”的观念,营造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供热体制改革宣传工作,为供热体制改革做好舆论准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