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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4]45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抓好城市供热工作既是保障居民冬季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
  (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0月20日前,各供热单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要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二)努力提高供热质量。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力争达到18℃。自供热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三)确保供热生产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按照“谁供热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认真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修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随时处理解决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运行安全管理。供热锅炉、压力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24小时供热“110”监督电话,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实行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要组织开展行业创先评优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各供热单位要按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对煤场、灰场采取覆盖措施,对除尘设施进行全面检修,降低烟尘排放污染和扬尘污染。
  (六)进一步加强供热信访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和各供热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供用热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违章运行、违法用热、窃热、窃取供热用水等损害供用热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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