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承办人提供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委托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最后陈述;
(六)原承办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员发表个人意见;
(八)原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结论;
(九)原承办人及信访人入场,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十)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意见在10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分别签名和盖章。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