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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和《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摄像和录音。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有: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人)、听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上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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