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摄像和录音。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有: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人)、听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按《
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上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