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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和《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听证;
  (三)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六)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本级信访需要听证的事项,原则上应由本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
  (一)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 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正确,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原承办单位处理意见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重大群体访、集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通过听证来统一思想认识的;
  (七)具有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八)本级或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涉法信访听证,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十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当地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告知听证权利后,1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举行听证,并提前七天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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