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体制上要做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非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由信访部门牵头负责,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含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由政法部门牵头,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要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面上这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对排查、界定、会办、听证等关键程序规范性操作的业务指导。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专题督查指导组到各县(市)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县(市)区信访局及政法各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把关,对长期信访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实事求是地给予解决。对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要做到依法、慎重、公开,确保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目的。
附:1.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略)
2.无理信访人员申请登记表(略)
二00年十月十八日
附:
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依法行使权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增强处理信访问题透明度,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在处理信访问题中,采取举办听证会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听取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信访事项原承办人)的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最后形成处理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
(二) 合法、公开、公正、及时;
(三) 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四) 分级听证。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