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申请无理被驳回后,拒不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诉被驳回的,以复查结论结案。
(4)当事人申诉有理,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4.材料归档
对长期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处理、界定、评定、定性等所形成的结论、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律规范整理,建档立卷,且签字押印齐全。
(三)逐级申报审核(12月1日至12月25日)
1.非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经过严格审核,确认为无理信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无理信访人员所在乡镇、单位填报《无理信访人员申请登记表》,并附无理信访人的各种结论资料(卷宗)及综合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县(市)区信访局。
2.县(市)区信访局根据基层申报材料,对长期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经过会办或举办听证会后,报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认定为无理信访人员并签署认定意见后,报送市信访局。
3.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由政法各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确认,认定为无理信访人员后,报市政法委备案并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定公示(12月26日至12月31日)
1.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对初审认定的各类无理信访人员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呈报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及省、国家相关部门。
2.经省信访局批准为无理信访的人员,由市信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无理信访人员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无理信访人员继续上访的,信访部门不接待、不登记、不统计。
3.已认定的无理信访人员结论材料由县(市)区信访局存档备查。
4.无理信访人员,不听劝阻,执意闹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上级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5.被认定为无理信访的人员,如发现其反映新问题,且真实、准确、信访诉求合理合法,应视同初信初访,认真解决。
四、具体要求
处理长期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次专项处理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各县(市) 区党委、政府要成立清理长期信访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参与具体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