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拔高技能
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文件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工人技术技能,促进技术工人学习技能、钻研业务,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高超、爱岗敬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发放特殊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的范围和对象2004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中直、省直各类企业,市属、县(市)、区属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一线工作岗位的技术工人。
二、选拔的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责任,在本单位、本岗位有突出的业绩。
2、有高超的技术技能。在本岗位技能水平突出,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在企业生产技术岗位,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能够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某一技术领域创造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指导青年技术工人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的技术工人。
3、有突出的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高超的技能水平,为本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作出突出的贡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术标兵、吉林省技术能手、长春市技术标兵、长春市技术能手以及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获得者可优先推荐。
三、选拔人数和奖励措施2004年我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0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四、选拔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