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黔价检[2004]29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治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省政府把此项工作作为2004年的一项大事来抓,并列入省级业务目标进行考核。为此,省物价局决定开展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服务单位等,2004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用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的;
(四)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的;
(六)其它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一)此次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对向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就业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可采取联合办案、同级检查、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12月10日前,将总结情况报送贵州省物价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乱收费的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抓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在开展好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检查力量,认真组织部署,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处理。
(四)各地要注意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乱收费的意义,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lar_16896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