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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
(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4]2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完善“学校”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体系,提升本市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整体水平,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本市各区县“学校”分等定级状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目的
  通过对“学校”分等定级的抽查,进一步了解、总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的经验和不足;为修订、完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提供依据;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促使其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
  二、抽查的范围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的精神,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委托和指导下的评估组织或机构评估产生的“A”级“学校”(包括评估有效期已超过二年的学校,已经过第二轮评估新产生的“A”级“学校”不在此次抽查的范围)。
  三、抽查的内容
  着重检查“学校”在接受评估组织或机构开展分等定级评估时的情况;重点查阅“学校”当时提供的评估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由上海教育评估院提供具体抽查方案)。
  四、抽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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