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审查批准和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五)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市民生命安全的;
(九)隐瞒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2266电子邮件地址:shajjb@shsafety.gov.cn24小时接受举报。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第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会同或指定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根据举报,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
(二)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
(三)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者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举报者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