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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望你们认真执行并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范围: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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