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队员条件。参加人防专业队伍的人员应符合民兵的基本条件,专业队伍干部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要优先将专业对口的退伍军人和各类技术人员编入队伍,切实提高队员质量。
(七)组织整顿。市人防专业总队要结合每年的民兵整组,对全市的人防专业队伍进行一次组织整顿,调整人员,配齐干部。生产和行政组织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干部由市人防专业总队任命。
四、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由市人防专业总队负责。市人防专业总队根据各专业队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训练意见,军分区司令部将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计划纳入民兵训练计划一并下发。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在市人防专业总队的监督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市人防专业总队组织检查、考核验收。
(一)训练内容。以提高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技能为主,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市人防专业总队依据国家人防办制定的《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大纲》,确定训练的具体内容。
(二)训练方法。结合工作和生产以在职训练为主,适时组织脱产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练。要改进训练方法,切实提高训练质量。
(三)训练任务。各专业队的训练实施分类指导。消防和治安专业队,训练由本系统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以及高技术专业队,专业课目每年结合工作、生产,组织7至10天的在岗专业训练。防化专业队原则上每年进行15天的脱产集中训练,人数较多的可分批实施。市人防专业总队应有计划地组织专业队干部集训。
为检验训练成果,提高人防专业队伍各级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单项或综合性的防空袭演练,各人防专业队要服从市人防专业总队的统一组织、指挥。
(四)训练器材、经费保障。人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训练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规定办理,平时与战时通用的装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防化专业队所需的专用设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和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共同承担。平时进行抢险救灾所消耗的装备、器材等费用由赋予任务的部门负责保障。人防专业队员在训练、演练中发生身体伤害,派出单位应视同工伤事故处理。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演练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