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