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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过去各地出台的办法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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