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发改委保留的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的公告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4]78号,现将涉及省发改委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告。
省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方案核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企业债券发行许可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4、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审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5、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6、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7、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9、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0、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