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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
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
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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