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个别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动力区三合园小区,在无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委、房产住宅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一期工程7栋3万多平方米住宅建设,并且全部销售出去,购房居民也已入住,而相关的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委、房产住宅等部门和动力区政府却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了征地、动迁群众因没有兑现补偿和购房户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不能退回已购房屋而上访的后果。
(二)违法执法,滥施处罚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随意执法,滥施处罚。如依兰县宏克利镇、愚公乡派出所,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超期落户的新生人口实施处罚,账目显示仅5个月愚公乡派出所该类罚款金额已达34,000元;市交警支队高路巡逻大队京哈中队在瓦盆窑收费站非法设卡,安排有关社会人员对超载车辆收取“带车费”后不予检查即放行。
(三)巧立名目,借权敛财
个别部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运用部门权力,捞取部门利益,借权敛财。如依兰县运管站无法定依据收取奥拓出租车每台10,000元的城市建设资源费,共计收取1,000,000元(未入账);收取三轮摩托出租车每台1,000元的经营权出让费,共计收取410,000元(已入账)。
(四)执法混乱,程序违法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如市房产住宅局审批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销售许可,商品房处处长签字即可加盖市房产住宅局公章,发放许可证;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秋林分局有几十名人员无证执法。个别部门的行政处罚存在以处罚决定书代替票据或以罚款票据代替处罚决定书;个别立案由执法人员决定;个别处罚不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的权利,重大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个别不制作执法卷宗问题。
(五)野蛮执法,弄权勒卡
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不注重形象,执法扰民。如南岗区公安分局刑警二中队在哈医大二院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野蛮执法,不仅抓错了人,而且在已将当事人制服后仍然暴力殴打,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执法人员勒卡当事人,牟取私利。如平房区联盟派出所原副所长王跃显在8年前办案时违法向当事人收取5000元押金,未上交所里,此次检查中,在监督人员配合、当事人索要下,其态度恶劣,极不情愿地退还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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