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黄河滩区部分
民用建筑材料实行价格监管措施的复函
(鲁价调函[2004]128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滩区移民迁建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对我局《关于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市对辖区内销售的用于滩区移民迁建工程的部分民用建筑材料,依法采取适当价格监管措施,机制砖等民用建筑材料以不超过正常平均价格的30%为合理的涨价幅度,超过30%即以哄抬价格行为论处。实行监管的具体建筑材料品类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