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4]14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理顺供热价格,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居民冬季供热和企业生产用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冬季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止。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供热分类、价格
  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9.50元调整为22.20元;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5.6元调整为18.70元;
  3、其他类: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3.00元调整为28.90元。
  三、计价面积
  1、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教学用房,不包括教职工宿舍。
  3、其他类:除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以外的供热建筑物。其建筑层高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下(含3米)按标准计收供热费,3米以上的建筑物按层高系数(实际建筑层高除以3)乘以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
  4、其他类及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供热建筑面积,以扣除不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四、蒸汽价格:各类供热和工业用蒸汽价格由每吨99元调整为133元。计量点以用户进户表计量为准,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五、优惠价格政策: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采暖价格,仍执行调价前的价格标准,即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