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4)282号)精神,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
(四)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其他部门审批的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由审批部门负责清理整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调离或辞退。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学校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五)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各县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薄弱环节,要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凡学校能够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逐级上报,由当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的时间表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及时公布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本地专项整治相关人员和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657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