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配套资金数额大、财力困难的市,建设期内市级配套资金难以自筹部分,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省财政向商业银行统贷,并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签订借款协议,按期归还。否则,省财政通过当年结算扣回。
第十一条 沿淮有关市、县(市、区)不及时征缴水利建设基金,或不采取措施及时配套资金,也不主动向省财政申请借款,造成其应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由省财政通过抵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在当年结算时扣回。
第十二条 省治淮领导小组与治淮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签订落实配套资金责任书,明确责任,督促落实,确保市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治淮基建资金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和调度治淮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将治淮基建资金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企业或政府采购供应商,保证资金及时、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治淮基建资金(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申请),要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工程进度;
2、已拨资金的使用情况;
3、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
4、工程结算清单或费用支出依据。
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对计划和预算没有下达,建设单位超进度支付资金或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大于申请资金数额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省级配套资金,必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落实同比例市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不落实,省财政只暂拨省级配套资金,市级应配套部分在省财政通过预算抵扣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治淮基建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将资金用于概算外项目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对于确需的非生产性建设、购置办公设备、动用预备费以及前期工作经费支出,须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报账制单位,省直管项目,项目单位向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报账;市县项目,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报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报账制单位负责所属所有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财务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