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治淮基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治淮基建资金的各级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治淮基建资金是指纳入治淮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治淮工程项目的各种来源的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省统筹自筹基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治淮基建资金按照项目的组织实施关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治淮基建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治淮工程是国家水利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关系整个淮河流域治理。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工作,积极争取治淮基建资金以国家的投入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第七条 治淮基建资金地方配套由省、市两级政府承担。具体比例为:省与淮北、淮南、蚌埠、合肥,按照7:3比例承担配套;省与阜阳、亳州、宿州、滁州、六安,按照8:2比例承担配套。由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或农垦系统实施的项目,项目所在市按上述比例配套。
  第八条 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具体来源为:省统筹水利基建支出、省预算财力、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九条 市级配套资金由各市财政负责筹集。从2005年起,沿淮各市及所属县(市、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集中调度,市、县(市、区)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该市的治淮项目配套,仍有缺口的,市财政要积极筹集,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