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后,即时下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送水务局审批窗口;
(五)建设单位于缴款后5个工作日后到水务局审批窗口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计、施工及开栓供水手续。
三、经市政府批准免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和《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计、施工及开栓供水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组成审核小组(下称审核小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并提供减免依据和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小组对减免申请及其减免依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级科目中的“其他基金收入”款级科目核算。
六、凡违反《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l 9号)和《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改革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各项专项配套费征收办法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
(二)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开工建设的改、扩建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前批准开工建设的改、扩建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