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大连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综[2004]401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规定,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指市内四区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下同)、《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指经市政府批准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下同)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内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办理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
(二)建设单位接通知的缴款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后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事宜。“一般缴款书”要详细填写缴款日期、金额、缴款单位名称及账号等项内容,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缴入国库。“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由开户银行盖印收讫后返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此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财政机关;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后,即时下达《前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分送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和水务局审批窗口;
(四)建设单位于缴款后5个工作日后到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领取《前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供水配套前,缴纳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封顶后,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内的水务局审批窗口办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二)水务局审批窗口受理后,在6个工作日内由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现场审核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扣除该建设项目前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向建设单位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并发放“一般缴款书”;
(三)建设单位接通知的缴款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后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