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凭耕地占用税免税证书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其契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凭契税免税证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