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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
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厦府办[2004]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继续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下放的通知》精神,各区政府务必履行好价格管理的职能。
  二、各区政府从事物价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物价法的学习,做到依法行政。市物价局要积极给予协助,推动区级物价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为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完善价格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现予以明确各区价格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一、各区在国家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未列入定价目录管理的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鉴于厦门行政区划的特殊性,福建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县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四区价格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商品价格管理。一是负责制定所辖乡镇自来水价格;二是制定本区内除管道天然气以外的管道燃气价格(不含跨区管道气);三是在不超过全市限价水平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内的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四是制定本区内运行的农村客运线路票价水平;五是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各区价格管理部门测算方案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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