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筑管理站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地区联络员,部分房建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建筑企业安全联络员,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公示确认。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有关事宜。
重大事故多发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有关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厅建管处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省建设厅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前向省建设厅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总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区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省建设厅通过文件、湖南建筑信息网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厅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每半年在文件、湖南建筑信息网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