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我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4]37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永州房产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我厅决定,从2004年12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永州房产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筑管理站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地区联络员,部分房建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建筑企业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二),于11月20日前报我厅建管处。
联系人:龚华勇
电话:0731—2213414传真:0731—2214524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
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地区、企业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