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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重点火炬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1.项目技术先进、自主创新程度高。
  2.项目技术成熟: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鉴定;如没有鉴定,应附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和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应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应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应有环保检测合格证。
  3.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资产负债率低。
  5.火炬计划优先支持863计划、攻关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
  (二)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1.已被认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已成为地方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项目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达产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立项条件
  1.必须是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2.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3.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软件企业可适当降低此条件。
  4.企业每年的研究与开发(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5%。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大于60%。
  6.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
  7.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8.企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
  9.企业重视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10.企业认真制定了产业发展规划。
  (四)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立项要求
  1.具有良好的推广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能够实现国家、部门和地方联合推广;
  3.具有明确、有效的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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