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资。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优先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额度以应付的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第十六条 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对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认定,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工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的;
(四)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五)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六)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第十八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