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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评选表彰市第二十届劳动模范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评选
表彰市第二十届劳动模范意见》的通知
(昆政通[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昆明市第二十届劳动模范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评选表彰昆明市第二十届劳动模范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在我市改革与发展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发全市广大职工和各族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设现代新昆明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特对评选表彰昆明市第二十届劳动模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规模、推荐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表彰规模。全市评选表彰劳动模范200名,其中:市特等劳动模范40名,市劳动模范160名。
  (二)推荐评选范围。主要是市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行业各部门的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表彰为昆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驻昆中央、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自由职业者。
  (三)奖励标准。对“昆明市特等劳动模范”和“昆明市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市特等劳动模范每人奖励4000元,市劳动模范每人奖励3000元。
  二、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2年以来,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建设和改革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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