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主要来源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营收益等村级集体组织收入。农村五保供养是村级集体组织的职责,为了确保五保供养工作落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五保供养经费(不含住房方面的费用)统一由县级管理,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统一按月发放。村级集体组织收入不能满足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五保对象数量和供养标准,编制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报经县级政府审批。各市(州)要加大对所属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五保供养经费正常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五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制定五保供养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开支的发放公正、公开、透明,做到不错、不漏、不抵扣,保证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月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或邮政直接发放五保对象,也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五保供养经费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农村五保供养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提高供养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对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主要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要缩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差距,做到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及时安排资金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对五保对象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村为单位统一修建五保对象定居点。
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单位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注意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用最少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巩固完善现有乡镇敬老院,通过维修和改造,提高入住率。要充分利用乡镇和村闲置资产兴办敬老院,提倡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敬老院。在城乡结合地区,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可合并,实现城乡一体。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的管理经费由乡(镇)解决,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