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4]31号)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的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确保事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五保对象的核定、五保经费和实物的发放等重要环节,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供养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乡(镇)、村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五保供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的五保对象审批制度。要严格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确定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五保供养证书》予以确认;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目前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尽快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五保供养工作要作为村务、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农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统一制定五保供养标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随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五保供养应当保证为五保对象提供以下物品、服务和法律保障: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衣被等用品;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治疗一般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依法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五保对象因各种原因农转非的享受城市低保。各县(市、区)的五保供养标准在今年底前制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政府要对县(市、区)政府进行五保供养工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