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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
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关键程序时,提前书面告知市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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