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
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4]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
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拆迁;对农村村民申请分户新建住房,实行预安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拆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预安置,是指对符合分户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供给宅基地,只准许购买本村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或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第五条 已规划为土地储备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其他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可实行预拆迁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且现有住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房;
(二)10年前建的平房;
(三)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四)对于不属于迁建、扩建、翻建范围内的合法宅基地,农村村民自愿申请预拆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