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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镇保征地人员的缴费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镇保征地人员的缴费规定
(沪府发[2003]65号)


镇保征地人员的缴费规定:
  1、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规定:
  本市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就业期间的缴费规定: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就业,并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基本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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