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当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粮食企业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下岗分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要筹集部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要重点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
  (六)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
  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规范改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